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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赫法则 编辑
科赫法则(Koch postulates),又称柯霍假说、亨勒-柯霍法则,是由四项标准组成的一套研究思维,用以建立疾病和微生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法则由柯霍和勒夫勒共同于1884年将理论公式化,并于1890年由罗伯特·科赫独立修正后公诸于世,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炭疽和结核的病原学,但这套思维已被广泛运用在其他许多疾病上。
中文名:科赫法则
外文名:Koch postulates(英文)Kochsche Postulate(德文)
外文名:コッホの原則(コッホのげんそく)(日文)
别名:亨勒-柯霍法则、柯霍假说、柯霍氏法则、证病律
提出者:罗伯特·科赫
罗伯特·科赫
科赫法则是德国细菌学家罗伯特·科赫(Robert Koch,1843~1910年)提出的一套科学验证方法,用以验证了细菌与病害的关系,被后人奉为传染病病原鉴定的金科玉律。它为病原微生物学系统研究方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可能多少已经受到现代研究方法的冲击而显得意义不再;但是作为一种研究思路,对人们建立严谨的思考习惯还是极有意义的。科赫法则(Koch postulates)
科赫法则主要分为四项:1.病体罹病部位经常可以找到大量的病原体,而在健康活体中找不到这些病原体。(The microorganism must be found in abundance in all organisms suffering from the disease but should not be found in healthy organisms.)2.
病原体可被分离并在培养基中进行培养,并记录各项特征。(The microorganism must be isolated from a diseased organism and grown in pure culture.)3.
纯粹培养的病原体应该接种至与病株相同品种的健康植株,并产生与病株相同的病征。(The cultured microorganism should cause disease when introduced into a healthy organism.)4.
从接种的病株上以相同的分离方法应能再分离出病原,且其特征与由原病株分离者应完全相同。(The microorganism must be re-isolated from the inoculated, diseased experimental host and identified as being identical to the original specific causative agent.)
以上1至3为亨勒原则,是1840年由雅各普·亨勒(Friedrich Gustav Jakob Henle)发表的,相当于科赫原则的原案。
1893年发现有些霍乱带原者以及伤寒玛莉等案例并无任何症状表现,因此柯霍后来又将第一条原则后半删去。后来在小儿麻痹、疱疹、艾滋病、丙型肝炎都有类似发现,甚至今日几乎所有医师和病毒学家都认同小儿麻痹病毒只会对少数感染者造成瘫痪。
第三条原则也同样不尽完美,柯霍本身也在1884年发现霍乱、结核等疾病未必能在不同个体产生相同表现,以今日之观点,艾滋病毒无法感染CCR5德尔塔32突变基因删除的个体。
科赫法则发展于十九世纪,是以当时技术水准能用来辨认病原体的技术通则。但柯霍生活的年代,已有许多疾病明显和某些物质相关,却无法符合这套法则的检验。而过于信任这套研究方法的学界,也在无法透过培养基分离培养病毒的情况下,导致病毒学发展窒碍难行。已有不少疾病证实为某种病原体造成,却不能满足柯霍提出的理论。因此,虽然科赫法则在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也持续对微生物诊断有所帮助,但研究已无要求必须完全符合四项准则考验。
植物病理学法则
柯赫氏法则已被移植并成为植物病理学中一项经典法则:
1.共存性观察:被疑为病原物的生物必须经常被发现于病植物体上。2.
分离:必须把该生物从病植物体分离出来,在培养基上养成纯培养,纯培养基只有该种生物而无其它生物的培养物。3.
接种:用上述纯培养接种于健康植物上,又引起与原标本相同的病害。4.
再分离:从上述接种引起的病植物再度进行分离而得纯培养,此纯培养与接种所用纯培养完全一致(第4点是在柯赫氏以后由斯密斯(E.F.Smith)补充的)。
然而,从前述寄生性简介中显然可见,那些不能进行人工培养的专性寄生物,“分离”这一项工序就无法实现。这就需要作出方法上的修正,使之既适于这些生物的特性,在原则上又符合柯赫氏法则的基本精神,比如接种时必须设有不接种对照以及多次重复接种试验以确定其致病性等。近年来还发现少数复因病害,即由二种生物复合侵染或一种生物和某种特殊理化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病害,对这样的病害,则在共存性观察、分离和接种中均需开扩思路,灵活采用相应方法。
对于病毒这类特殊的病原体,有部分修改。总之,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说是病毒引起了疾病:
1.从血液、组织、脑脊液或除胃肠道以外的任何特定病变中分离出病毒,同时血清抗体明显升高。(Virus isolation from blood, tissue, cerebrospinal fluid,or any specific lesion other than from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together with a demonstrable rise of serum antibodies.)2.
(a)在疾病爆发期间从粪便、咽拭子或痰中分离出了病毒。((a) Isolation of a virus from stool, throat swabs or sputum with a high frequency during an outbreak of illness.)(b)在疾病过程中,特异性抗体大量增加。((b) A significant increase of specific antibodie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illness.)(c)该病毒在对照人群中不存在或发病率较低。((c) Absence or low incidence of that virus in a control population.)3.
病理材料包涵体等病理组织学表现。为了证明病毒与某一特定临床综合征的病因关系,必须进一步证明分离或特定病变与临床疾病的一个适当阶段之间存在着适当的时间关系。(Histological demonstration of pathognomonic lesions such as inclusions in pathological material.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e etiological relationshipof the virus to a particular clinical syndrome it must further be shown that there is an appropriate time relationship of the isolation or specific lesion to an appropriate phase of the clinical illness.)
从植物上发现一种病原物,如果原来已知这种病原物能引起某种病害,就可以参考专门手册鉴定这种病原物,病害的诊断即告完成。但如果看到的这种生物可能是引起病害的病原物,而以前又没有资料来支持这个结论,那就需要采用柯赫法则来证明这种推测。
科赫法则常用于侵染性病害的诊断和鉴定,特别是新病害的鉴定。非专性寄生物,如绝大多数植物病原菌物和细菌所引致的病害,可以很方便地应用柯赫法则来进行诊断和鉴定。至于一些专性寄生物如植物线虫、病毒、菌原体、霜霉菌、白粉菌和锈菌等,由于还不能在人工培养基上培养,以往常被认为不适合于应用柯赫法则,但也已证明柯赫法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这些生物所致病害,只是在进行人工接种时,直接从病株组织上取线虫、孢子,或采用带病毒或菌原体的汁液、枝条、昆虫等进行接种。但病毒和菌原体的接种需要搞清传播途径。当接种株发病后,再从该病株上取线虫、孢子,或采用带病毒或菌原体的汁液、枝条、昆虫等,用同样方法再进行接种,当得到同样结果后才可证实该病的病原为这种线虫、这种菌物、或这种病毒。因此,所有侵染性病害的诊断与病原物的鉴定都必须按照科赫法则来验证。
科赫法则同样也适用来对非侵染性病害的诊断,只是以某种怀疑因素来代替病原物的作用。例如,当判断是缺乏某种元素引起病害时,可以用适当的方法补施该种元素;如果处理后植株症状得到缓解或消除,即可确认病害是因缺乏该元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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